首頁  |  生活天地  |  廣告聯系
  
聯合電視公司 隆記 J&M-GRANITEANDCABINET JESSICA Master NEOM Sign.jpg 巴黎蘇緹專業護膚 得與燒臘 跌打足療中心
生活天地索引
實用工具
      首頁生活天地 > 美國智慧財產簡介

美國智慧財產簡介

專利(Patent)

I. 專利概念

所謂專利權係任何創新的發明,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獲准後,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授與發明人的權利。該權利可排除他人使用、製造、販賣、要約販賣或進口該專利物品或由該專利方法所製造的物品。

申請專利的主要審查要件為該發明需符合具有實用性(Utility)、新穎性(Novelty)、進步性(Non-obviousness)之要件。基本上只要符合上述要件,任何太陽底下由人發明的新事物皆可申請專利,例如:物品、製造方法、物品的新用途、商業方法、電腦軟體…等等。

II.專利的重要性

誠如上述,專利權可排除他人使用、製造、販賣、要約販賣或進口該專利物品或由該專利方法所製造的物品,因此擁有專利可謂擁有市場力量,除了可排除競爭者外,亦可用以授權他人收取權利金。遇到他人利用專利權進行市場爭奪或威脅收取權利金時,亦可作為反訴的武器。因此在現今的商場,擁有自己的專利權技術,可謂非常重要!

III.專利種類

  1.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 任何創新實用的人類發明或發現符合發明專利申請要件者,包括方法、機器、物品、組合物或任何其他前者的改良。
  2. 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任何創新的、非以功能取向為主且具有視覺美感的物品符合新式樣專利申請要件者。
  3. 植物專利(Plant Patent):任何以無性繁殖的創新且具有識別性的(distin-ctiveness)植物新品種符合植物專利申請要件者。

IV.申請專利注意事項

A.發明專利

  1.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 申請文件:說明書暨圖式、發明人姓名。委任書、宣誓書(可後補)。申請人所知道的所有相關前案技術資料必須提供給美國專利局(IDS)。
  3. 優先權主張: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國內優先權於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
  4. 審查程序:審查制,並採行先發明原則。時間約3~5年。
  5. 早期公開: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6. 專利維持費:分別於發證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繳納維持費。
  7. 相關事項:公開後於1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

B.新式樣專利

  1. 專利期限:自發證日起14年。
  2. 申請文件:說明書暨圖式、發明人姓名。委任書、宣誓書(可後補)。申請人所知道的所有相關前案技術資料必須提供給美國專利局(IDS)。
  3. 優先權主張: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4. 審查程序:審查制,並採行先發明原則。時間約1年。
  5. 早期公開:不需早期公開。
  6. 專利維持費:不需繳納維持費。
  7. 相關事項:公開後於半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

C.植物專利

  1.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 申請文件:說明書暨圖式、發明人姓名。委任書、宣誓書(可後補)。申請人所知道的所有相關前案技術資料必須提供給美國專利局(IDS)。
  3. 優先權主張: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4. 審查程序:審查制,並採行先發明原則。時間約1.5-2年。
  5. 早期公開: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6. 專利維持費:不需繳納維持費。
  7. 相關事項:公開後於1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

V.申請世界其他國家專利方式

A.向各國專利局提出申請

B.透過專利合作公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C.透過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

商標(Trademark)

I.商標概念

商標係為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符號、顏色、聲音、氣味、文字…等等,例如微軟作業系統的開機聲、Nike 的勾形符號…等。

II.商標的重要性

商標的重要的性在現今的商場,不言可喻,好的商標品牌絕對可以大幅提昇產品的附加價值,但更重要的是要如何利用商標權保護自己的權利,免於受到仿冒者的侵害。

另值得注意者,雖然在美國主張商標權並不以已登記的為限,也就是說未經登記的商標亦可向侵權仿冒者主張侵害商標權,請求賠償。但商標登記係為侵權請求時相當重要的證據之一,除了可用來證明商標先使用外,更受到商標法推定為有效商標的保護。因此對於商標所有權者來說,商標登記可謂十分重要的商場策略。

III.申請商標注意事項

  1. 商標期限:自登錄註冊日起10年,可不限次數延展,每次10年。
  2. 申請文件:
    1. 於獲准(allowance)之前提交欲使用之宣示書(Allegation of Use)或獲准後6個月內提交已使用宣示書(Statement of Use)。未提交使用宣示者無法註冊。
    2. 以欲使用之商標申請案在接獲核准通知前,若該商標已開始使用則可變更申請基礎為已使用之商標申請案。
    3. 自註冊後5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且註冊後於第5年與第6年間需提呈使用宣誓書(affidavit of use)及使用證據。
  3. 使用規定:
    1. 於獲准(allowance)之前提交欲使用之宣示書(Allegation of Use)或獲准後6個月內提交已使用宣示書
      (Statement of Use)。未提交使用宣示者無法註冊。
    2. 以欲使用之商標申請案在接獲核准通知前,若該商標已開始使用則可變更申請基礎為已使用之商標申請案。
    3. 自註冊後5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撤銷之虞,且註冊後於第5年與第6年間需提呈使用宣誓書(affidavit of use)及使用證據。
  4. 延展規定: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1年內需辦理延展;屆滿後6個月內可以繳交罰金方式辦理延展;辦理延展時需提呈使用宣誓書及使用證據。

作者簡介及服務範圍

中美歐聯合律師事務所(LGLC)位於美國第四大工業市-休斯頓. 由法學博士資深律師賴清陽創建於1990年,現總部設立於美國休斯頓,於1993年底開始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和台灣各設有數合作及分支機構。 2008年底,參與 LGLC 的員工超過100人,智權服務業務主要由專利與商標訴訟律師、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及工程師組成。本所提供代理代辦台灣、韓國、日本等東南亞各國及中國、美國、歐洲等國專利、商標、版權的申請、登記;產品銷售及技術市場中知識產權的保護、侵權及不侵權分析、無效申請與訴訟;合約撰寫與協商談判;技術轉移項目可行性分析;合資、併購、投資與決策及跨國經營市場策劃、國際展覽(如 IFA、CeBIT)策略規劃與跨國 patent pool, trust 及 IP Bank 談判、參與、買賣以及技轉等。曾處理過的智權訴訟案件遍及德州東區聯邦法院、加州北區聯邦法院、猶太州、威斯康新、德拉瓦州聯邦法院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ITC)行政法庭等。
 
 
版權所有 2009 休士頓 www.Houcy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黃頁網成千上萬的企業商機,彙聚千百萬企業商機,免費提供企業資訊信息登錄和查詢企業産品發布展示,供求商機信息發布服務
經過測試,與:Internet Explorer 6.0、Netscape 6.0、Mozilla 6.0、Opera 7、Safari 1.2及以後各版本浏覽器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