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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避難排除曾參與迫害者

◎林志豪律師

問: 林律師你好,我最近剛從我的國家來到美國,想在美國尋求政治避難的保護。我的問題是,來美國之前我曾經在我國家的計劃生育辦公室工作過很長一段時間。雖然我只是一個很低階的辦事員,但我想請問律師這樣的經歷會不會妨害我申請政治避難的保護?

答: 謝謝您提出的問題。您雖然沒有詳細指出您申請政治避難的原因,但您曾經在計劃生育辦公室工作的經歷,確實有可能對您申請政治避難造成影響。

所謂政治避難,是申請當事人因為國籍,種族,宗教,政治原因,以及身為特殊社會團體成員等等原因,而受到政府迫害而不願意回到他自己的國家,必須向美國政府尋求保護,美國政府所給予的一種身份。它的基本來源是聯合國憲章裡對人權的保護,及美國憲法裡對每一個人追求自由與生活無懼的保障而來。但是在移民法關於政治避難的規定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法條,我們把它稱之為“迫害者排除條款”。它的規定是如果政治避難申請者曾經參與,協助,支持,或煽動迫害的話,那麼政治避難的保護是不可以授予這樣子的人。由於這一個條款,你的政治避難申請就可能受到影響。

多年以來關於這一個條款的訴訟案例很多,也有許多的爭議。例如,在非洲許多的國家在內亂爭鬥中,強迫許多幼童,青少年甚至成年人加入叛亂組織,並必須參與許多不人道的殘殺,迫害,或性虐待的活動。那這些後來逃離組織來到美國的人,是否也受我們前述“迫害者條款“的限制?又例如您個人的例子,某些政治避難申請者,過去曾在某個組織或者政府單位裡面工作,如果這些組織或政府單位被移民局認為曾有迫害記錄,是否曾在裡面工作的人就因此被認定參與或協助迫害呢?一個組織或政府部門從最上位者,如政策制定與執行的領導人到最下位者如掃地,傳遞文書或最基層的文員是否應該同一對待,這當然有很多的爭議。

關於這一個爭議,2009年時有一個由非洲裔政治避難申請者提出的案件,一路從移民法院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這一個案例中,申請人本身就是被脅迫參與迫害他人,因此上訴的癥結就是迫害者的排除條款是否因該考慮政治避難申請者參與迫害他人是出於自願或是在被脅迫不情願的情況下而進行。這個案件最高法院最後並沒有做一個確定的解釋或是判決。而是把它發回巡徊上訴法院,巡徊上訴法院最後併發回給移民上訴局。主要的理由是最高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具有對法條解釋的權利,因此要求對法條有解釋權利的移民上訴局,對這一個法條的適用性及解釋內容再做一次審核。我們可以想像的是,不論移民上訴局作出什麼樣的解釋,政治避難申請人或是移民局,最終還是會再繼續往聯邦法院上訴,因此這一個爭議最後要到什麼時候才能得到結論,目前還很難說。我們事務所目前就有兩個這樣子的案件在移民法庭中。但由於法律的規定與適用目前尚無最終結論,移民法官沒有一個最終依據能夠判斷,因此案件只能往後延庭,直到有一個最終解釋法官才願意做判定。以你的情況而言,如果您要申請政治避難,除了你要證明你未曾協助,支持,煽動迫害外,你還要證明你的工作內容與迫害無關。如果您還能證明是被迫參與這個組織或是政府部門工作的話,即便只是參與最低階的工作,對你的申請都會有說明。

林志豪律師是林志豪與包德士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持有德州與紐約兩大州的律師執照。該所精辦移民,民刑事,商業,地產,家庭,遺囑信託與破產案件。林律師是全美移民律師協會,及休士頓律師協會遺囑,信託及遺產執行組的組員。

該所位於 9999 Bellaire, Suite 360, Houston, TX 77036 恆豐銀行總行大樓三樓。
電話是(713)339-4200。Email:linlawfirm@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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