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生活天地  |  廣告聯系
  
聯合電視公司 隆記 J&M-GRANITEANDCABINET JESSICA Master NEOM Sign.jpg 巴黎蘇緹專業護膚 得與燒臘 跌打足療中心
生活天地索引
實用工具
      首頁生活天地 > 徐建勳律師談公司的組織形式

徐建勳律師談公司的組織形式
合夥 (Partnership)

為設立企業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投資者總要全盤考慮債務、稅務和利潤分配等諸多問題。一般地,企業組織形式可以分?公司 (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 (LLC) 與合夥 (Partnership)。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管理權、債務責任和存在時間幾個方面。

設想以下的情況:我們在 Houston 辦起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A,並且希望與位於 Dallas 的另一家事務所 B 保持穩定和可靠的業務合作,應該選擇什麼組織形式來維繫合作關係呢?合夥自然是首選。

一、合夥的分類

公司法中的合夥(Partnership) 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依據某一管轄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形式,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共同的所有權。投資者選用合夥企業,通常是因為它具有稅法上的優勢。在一項商業活動剛起步時,虧損往往不可避免,怎樣把赤字轉移到每個合夥人的收入上,從而抵銷和減少個人的應稅收入?一個辦法就是建立合夥企業。比如一個甲乙兩人組成的企業,一個財政年度總虧損為 $20,000,每個人的個人收入為 $10,000。如果這是一個公司,這筆虧損不能用於抵銷他們的個人收入,甲乙要為自己的 $10,00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若採取合夥形式,甲乙可以分別將虧損中的 $10,000填入個人稅表的支出項上來抵銷應稅收入,這樣企業為個人節省了一筆稅款。

1.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

通常提到的“合夥”是指一般合夥,法律上常將它作為企業默認形式。也就是說當兩個或更多的人掌管共同財?進行商業營利活動時,如果他們之間沒有特別或相反的協定,無論是否存在成立合夥的意思,法律會默認其組織形式為一般合夥。當然,他們之間也可以達成合夥協定來確定合夥關係並規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和利潤分配。通常一般合夥有幾大特點:所有合夥人對合夥負無限責任;合夥會因某位合夥人的離開而散夥;每位元合夥人對合夥事務有平等的管理權和每個人對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那麼我們的會計師事務所A應該與事務所B成立一般合夥嗎?基於合夥的幾點特徵,我們不得不對B所的財務狀況作明確深入的瞭解,並且與B所保持極好的信任關係,以免日後B所債務或信任危機牽扯到A所的無限責任。另外作為B所的一般合夥人,如果B所由於錯誤執業被起訴而它已經無力清償涉訟的債務,起訴人便可以轉而起訴A所尋求賠償。A、B 本來分隔兩地,無法有效互相控制,這種連帶責任明顯不是我們所希望的結果,可見一般合夥,此路不通。

2. 有限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夥同樣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組成,特殊之處在於它包括至少一位一般合夥人和至少一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不負個人責任,同時也不參與事務管理。當合夥債務產生時,債權人只能向一般合夥人而無法向有限合夥人追討。

我們是否會用這種形式來維繫事務所 A 和 B 的關係?雖然有限責任對己有利,但是無論 A 或 B 都不願意僅僅出資分紅而對合夥管理袖手旁觀,否則便失去了合作的意義。這樣我們只好繼續尋找更適合自己的其他形式。

3.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這種合夥形式又有其獨特之處,每位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或者不受自己管理的雇員的過失行為不負個人責任。有限責任合夥與有限合夥在其他方面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於合夥中不存在一般合夥人。無論在合同、侵權還是其他領域,只要責任產生於合夥事務,那就是合夥組織而非合夥人的責任,所以合夥人沒有義務直接或間接以個人財?付債。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合夥更適合於我們的事務所A與Dallas的B所合作。一方面雙方以合夥組織這種最?密切的企業形式來保持合作關係,對合夥財產共同所有和管理。另一方面互相沒有必要時刻監督對方的一舉一動,擔心無形中無限連帶責任的產生。

二、合夥協定 (Partnership Agreement)

以上所說的只是法律上所規定的合夥的幾種常態。實際上合夥區別於公司最重要一點在於它的靈活性受法律保護。因此成立合夥時,合夥人之間可以達成合夥協定來改變法律上的默認性規定,這稱為“Off - the - track rule”,合夥的四大特徵都可以通過協定加以改變。例如共同管理這一項,如果一位合夥人由於某些原因不願意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他完全可以在合夥協定中加入此條款而不影響合夥組織的形式及運作。又如合夥的默認性規定是合夥人均分利潤,而債務的分配是依據利潤分配的比例而定。但如果事務所A投資$20,000而B投資為$10,000,A所可能會不滿足於僅獲得一半利潤而希望拿到至少三分之二。那麼只要B所同意,寫入合夥協定,這也不會改變合夥的性質。

注意:此文僅為本所法律知識的一般介紹和宣傳,並不構成法律意見;請與專業律師協商具體法律問題。

徐建勳律師事務所

11110 Bellaire Blvd #231
Houston, Texas, 77072
Tel:(713)772-2400
Fax:(800)887-7059
Email:shu_xj@msn.com

 
 
版權所有 2009 休士頓 www.Houcy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黃頁網成千上萬的企業商機,彙聚千百萬企業商機,免費提供企業資訊信息登錄和查詢企業産品發布展示,供求商機信息發布服務
經過測試,與:Internet Explorer 6.0、Netscape 6.0、Mozilla 6.0、Opera 7、Safari 1.2及以後各版本浏覽器相容